為規范產權交易活動,根據國家有關產權交易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及本中心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除國家規定的特殊行業處,企業所有者將其出資形成的產權全部或部分有償出讓時,均可以進入株洲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進入本中心進行交易的所有行為均應符合本規則的規定。
第一條 申請受理
一、產權交易主體在向本中心申請辦理產權交易時,應按下列規定提交資料:
(一)出讓方應填寫《產權交易申報書(出讓方)》,并提供以下資料:
1、企業職代會通過職工安置方案(或含職工安置方案的國有產權出讓方案)的決議;(針對國有產權出讓)
2、經批準的國有產權出讓方案;(針對國有產權出讓)
3、公司董事會(股東會)關于股權轉讓的決議;(針對股權轉讓)
4、出資人批準轉讓的文件(政府及其管理部門/投資主體批文,股東會/董事會決議);
5、出讓方投資證明、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6、標的企業產權證明、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7、出讓方或標的企業經政府有關部門/投資主體等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
8、標的企業章程及委托日前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
9、主要債權人意見(針對承債式收購);
10、其他。
(二)受讓方應填寫《收購意向申報書(受讓方)》,并提供以下資料:
1、受讓方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證明/身份證);
2、受讓方資信能力證明(銀行資信證明、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半年和年度財務報告);
3、受讓方具備受讓資格、資質要求的有關證明資料;
4、受讓方公司章程;
5、其他。
二、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及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并出具承諾,如是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如因提供的文件或材料失實導致他人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三、本中心在對交易標的物及相關資料的規范性、合法性進行核查后,對符合交易條件的予以受理,并辦理審核、登記、指定項目負責人等相關手續。
四、本中心受理交易委托后,即向委托人發出《進場交易核準通知書》。
第二條 信息發布
一、本中心受理出讓方的交易委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產權交易的相關規定進行信息發布。
二、信息發布期限為20個工作日。信息發布期限內不得隨意變動價格,不得隨意撤回信息。信息發布期限內不得成交簽約。
三、交易信息委托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滿后項目未成交但仍需上市的,出讓方應重新辦理委托申請手續。信息發布工作在項目成交后終止。
四、信息發布有效期內委托方有關情況發生變更,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中心,否則承擔信息失實的責任。
第三條 查洵洽談及交易方式確認
一、交易各方對發布的信息有交易意向的,應按要求向本中心辦理交易登記手續,并按第一條要求提交相應的文件資料。
二、中心根據信息發布期限內的反饋及委托人的意愿決定成交方式,并向交易出讓方發出《產權交易方式確認通知書》,交易出讓方對此確認后,向中心回復《產權交易方式確認回函》。
三、中心根據確認的交易方式安排交易各方進行洽談或組織公開拍賣及招投標,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促成雙方成交。
第四條 成交簽約及交易鑒證
一、交易雙方根據中心和標的物出讓方共同確定的交易方式達成成交后,應按國家有關產權交易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簽定產權交易合同,其主要條款內容應包括:
1、出讓方、受讓方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2、轉讓標的;
3、交易方式;
4、轉讓價格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5、債權、債務的承繼及清償辦法;
6、產權交割事項;
7、職工安置協議;
8、違約責任及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9、簽約日期;
10、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產權交易合同簽訂完畢,交易各方在付清交易費用后,本中心出具《產權交易成交鑒證書》,并在交易合同上加蓋鑒證章。產權交易合同及合同附件應留一份在中心備案。
三、國有及集體產權轉讓須出具交易成交價格的相關批準文件才能辦理交易鑒證。
第五條 結算交割 變更登記
一、交易一律以人民幣計價。
二、交易各方按《產權交易合同》進行結算交割。
三、交易各方持《產權交易合同》和《產權交易成交鑒證書》及其他相關法律文件到財政、稅務、銀行、國土資源、建設、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公用事業部門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 產權交易的中止和終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產權交易應當中止:
1、交易期間第三人對出讓申請人的產權、所有權或處分權有爭議而尚未得到裁決的;
2、因人力不可抗拒或意外事故致使交易活動暫不能進行的;
3、依法暫停交易的其他事由。
當中止交易的條件消失時,經各方協商可以提出恢復交易或終止交易。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產權交易應當終止:
1、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確認出讓方對其委托出讓的產權無處分權而發出終止轉讓書面通知的;
2、產權實物滅失的;
3、出現其它依法應當終止轉讓情形的。
第七條 資料歸檔
本中心按要求將交易項目的文件資料在出具鑒證后5個工作日內整理歸檔。
第八條 附則
1、本規則送株洲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2、本規則由株洲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3、本規則從印發之日起執行。
株洲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00四年五月